书刊赔偿规定
图书馆所藏图书文献均为国家财产,读者应对所借图书文献妥善保管,倍加爱护,不得有意损坏,更不准在书上乱写乱划、批准、涂抹、折角、裁剪、挖天窗、撕页、污损等。为维护图书馆文献资料的完好,惩戒损坏图书的不良现象,制定书刊赔偿规定:
一、1950~6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50~100倍赔偿;
二、1960~7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40~80倍赔偿;
三、1970~8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0~60倍赔偿;
四、1980~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20~50倍赔偿;
五、1990~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15~20倍赔偿;
六、1995~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10~15倍赔偿;
七、2000~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~10倍赔偿;
八、对严重损坏图书的读者,除按《书刊赔偿规定》赔偿外,还要给予严肃处理。
图书馆 2006-9-17